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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課程資訊

學年度必修科目查詢

修課
規定

1.通識教育課程必修28學分(不含運動與健康4學分)。
2.修習通識教育各類課程,需依照本校「通識教育課程架構」各學分選修規定與說明。
 詳參本校教務處首頁/法規專區/選課相關法規/通識教育相關規定。
3.專業必修科目計48學分、院核心必修課程4學分,本系選修課程不得低於46學分。
4.修習本學系規定「需同時選修實驗(習)課」之選修課程,須正課及格,實驗(習)課程方計入畢業學分。
5.海洋科學學院核心必修課程,大一上學期『海洋基礎科學』(2學分)和大一下學期『海洋應用科學』課程(2學分)(經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海科院課程委員會決議通過)。學生可選修『海洋法』/『海洋政策概論』(二擇一)、『生物技術』與『環境基礎科學』(海工系開設)等三門課程後,免修『海洋應用科學』。
6.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以同等學力就讀者,其於本系規定之畢業應修學分數,應增加12學分。
7.需修過海資系「專題研究一」或「專題研究二」,才可修「畢業專題」。(獨立研究)
8.最低畢業學分數:128

             110學士

 

因應109學年度課程結構圖調整,大二以上學生補(重)修規定如下:

1.補(重)修微積分課程,「微積分(一)」可修本系「微積分」或由理、工、海學院同名之課程相抵;重修「微積分(二)」,可由理、工、海學院同名之課程相抵。

2.補(重)修普通化學,「普通化學(一)」可修本系「普通化學」或由理、工、海學院同名之課程相抵;重修「普通化學(二)」,可由理、工、海學院同名之課程相抵。

3.補(重)修「普通化學實驗(一)」可修本系「普通化學實驗」或由理、工、海學院同名之課程相抵;重修「普通化學實驗(二)」,可由理、工、海學院同名之課程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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