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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修業規定

碩士班最低畢業學分數:24

修課規定(110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1. 學生畢業需修畢所屬系(所)規定之應修課程與學分,上述課程任選四科並符合系(所)訂定之各項考核規定。
  2. 畢業前,「教學實習」需擇一學期修畢。
  3. 畢業前,專業必修課程(A:甲組--分子生物及生理組;B:乙組--生物資源組;C:丙組--海洋化學及天然藥物組)需擇一組修畢。
  4. 碩士畢業論文題目需以海洋科學或其應用等相關研究,並呈現獨立研究之能力。
  5. 依本校「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課程實施要點」規定,自104學年度起入學之碩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與博士班學生,須於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至「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修課及通過測驗取得修課證明。未通過者,不得申請學位考試,相關資訊請參閱:教務處研究生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課程專區。 

►國立中山大學碩博士學位考試相關法規(連結教務處)

►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生物科技暨資源學系碩士班新生須知(中文版)  ►Notice for New Master's Students (ENG)

►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生物科技暨資源學系 研究生獎助學金作業施行細則(111.11.11修訂)

►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生物科技暨資源學系 碩士學位授予辦法及相關規定

►國立中山大學碩博士學位考試相關法規

►國立中山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

►學年度必修課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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