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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校內學術倫理相關措施

教育部為提高學術自律,有關校內學術倫理相關措施,依說明配合辦理並公告周知。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1月22日臺教高(五)字第1132200084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鑑於近年社會各界對學術倫理案件之討論增加,為提高各校學術自律機制,建議學校應積極強化相關措施 ,並將列為國立大專校院概算績效型補助款「學術自律」 指標之評分項目。

(一)本校訂有「國立中山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國立中山大學在學學生學術倫理規範暨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國立中山大學學術倫理管理與自律要點」、「國立中山大學學術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國立中山大學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

(二)舉辦學術倫理研習時,廣為宣傳並積極邀請學生、新進教職員、論文指導教授、計畫主持人及學術主管等踴躍參加。

(三)本校圖資處有提供「論文比對系統」,鼓勵師生及研究人員使用「論文比對系統」之機制,積極預防師生不慎違反學術倫理。

三、本校研究參與人員應秉持誠實、負責、嚴謹、公正、精確 及客觀的原則進行研究活動,應堅守的專業責任及負責任的研究行為如下

(一)應對其研究的可信度負責。

(二)應明白並遵守與研究相關的政策和法規。

(三)以科學精神選擇研究方法、蒐集與分析研究資料或數據 ,並避免對資料或數據作選擇性處理。

(四)研究紀錄應完整保存與備查,使他人得以驗證,並於相當期間內妥善管理與保存原始資料,以備查核。

(五)研究資料與結果在有機會確立其優先權後,應當儘速公開分享其研究資料與結果。

(六)研究內容如引用他人資料或論點,必須確實註明出處。

(七)研究應避免過量自我引用,不應將已發表之成果當作將要進行之研究。

(八)研究成果之作者名單應當包括且僅包括所有符合作者資格之人員。

(九)應在著作及其他產品感謝對研究有重要貢獻,但不符作者資格人員之姓名,並註明其貢獻,包括撰寫人、資金 提供者、贊助者及其他人員。

(十)在審查他人的研究時須恪守公正、嚴謹且保密的原則 ,並遵守利益迴避準則。審查中所獲研究資訊,不應在未獲同意之下洩露或用於自身之研究。

(十一)應在研究計畫、成果發表、公開談論及所有審查活動 ,主動揭露可能會影響其客觀立場及可信度的財務和其他層面的利益衝突,對資金來源應全面而公開地作出說明,以落實利益迴避原則。

(十二)公開談論有關研究結果的應用與重要性時,應僅就自己被公認的專業提出專業的評論,且應明確區分專業評論與個人觀點。

(十三)若發現涉嫌造假、變造、抄襲或任何可疑的違反學術研究倫理行為,有責任向適當主管單位舉報。

(十四)研究計畫應避免以相同內容重複申請補助。若計畫內容相關但有所區隔,應明確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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