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Top

【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113年8月26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8月29日臺教人(三)字第1130087381號書函轉行政院同年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1953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有關「政府因應『港版國安法』專區」及「陸港澳緊急服務資訊與旅遊警示專區」相關網頁資訊如下:https://www.mac.gov.tw/Content_List.aspx?n=A4EE4D2D26A30638 

瀏覽數: